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责任主体 | 胡杨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及时介入民间纠纷,对纠纷原因、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各方意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2.告知当事人在街道办事处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