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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发布时间:2023-12-15 20:12:3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责任主体 胡杨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及时介入民间纠纷,对纠纷原因、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各方意见,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2.告知当事人在街道办事处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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