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行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上报、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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