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予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予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互联网信息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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