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发布时间:2022-06-21 13:14:0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款 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附件:(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知》(新经信规划〔2016〕235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确定县市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明确时限,优化流程,切实提高项目备案效率,推进项目建设。原自治区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告》(新经贸技改〔2007〕467号)文同时废止。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