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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调查

发布时间:2020-12-07 21:50: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泄密案件调查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国家保密局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2、处置责任:指出并纠正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调查情况登记表,通报调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移送责任: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和指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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