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社会利益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审批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社会利益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国家保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是否可公示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信息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是可以公示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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