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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密检查中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收缴

发布时间:2020-12-07 21:43:2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对保密检查中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收缴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给予收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国家保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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