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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07 21:41: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保密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制度和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检查。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国家保密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2.检查责任: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3.督促整改责任:实施检查后,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4.监管责任:对受检机关、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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