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服务质量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警务室,派驻民警担任警务代表,督促指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枪支等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派驻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警务代表履行下列职责:(一)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招录、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制度;(二)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加强枪支安全管理,落实枪支使用管理制度;(三)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专用押运车辆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制度;(四)定期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督促整改;发现违反枪支、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公安机关要求落实的其他工作。 【法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6号)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责任主体 | 师、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上报、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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