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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