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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7:38:5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三十二项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第二项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二)弩制造企业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产品编号。 (三)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售出。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 (四)弩的携带和运输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携运证明。 (五)弩的进口由省级公安厅、局审批,严格限制品种和数量。 (六)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须使用计算机管理,将弩的品种、数量、编号、进货和销售情况定期向省级公安厅、局备案。 (七)省级公安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等情况进行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停止相关活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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