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8 17:37:5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