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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发布时间:2021-09-13 13:08: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 第九条 第一款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9〕49号)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定价机关履行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 3.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机构和工作规则,由定价机关规定。 4.定价机关应当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实行集体审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5.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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