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第二款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7〕52号)
第三条 兵团、师市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兵团、师市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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