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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发布时间:2021-09-13 13:07:2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施行。)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第二款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7〕52号) 第三条 兵团、师市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兵团、师市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规范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3.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4.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办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 5.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 6.备案机关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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