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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发布时间:2021-09-13 13:06:2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依据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核查。 2.经核查属于依法给予奖励的,提出奖励方案,经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会议讨论后报负责人批准。 3.通知举报人领款,为举报人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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