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13 13: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根据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粮食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拟定监督检查计划。 2.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3.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