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施行。)
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拟定监督检查计划。
2.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3.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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