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13 12:57: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对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的检查
职权依据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 (二)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三)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拟定监督检查计划。 2.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3.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向被检查单位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