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六条 第一款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自2014年6月14日起实施)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线监测。
2.如需现场检查的出具检查通知书。
3.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填写检查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
4.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安全隐患逐条处理,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议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及时将检查资料归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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