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强制措施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十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2.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4.在催告期间,对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5.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送达。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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