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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发布时间:2023-06-14 11:54:0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职权依据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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