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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2-06-14 11:51:2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上报、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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