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受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受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侨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申请与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有缺失,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将初审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兵团侨务办公室,由兵团侨务办公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做出同意审批或不同意审批的决定。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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