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或个人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任何组织或个人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教育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5.决定阶段:针对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阶段:宣告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它法律法规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