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擅自“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自封传道人并发展教徒、建立宗教组织;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擅自“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自封传道人并发展教徒、建立宗教组织;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擅自“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四)自封传道人并发展教徒、建立宗教组织; (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作出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的处理,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胡杨河市民宗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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