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重建、扩建、改建、整体维修和局部维修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擅自重建、扩建、改建、整体维修和局部维修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重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审核意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宗教活动场所需要整体维修的,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局部维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 重建、扩建、改建、整体维修和局部维修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重建、扩建、改建、整体维修和局部维修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胡杨河市民宗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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