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责任: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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