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1-00004578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生效日期: | 2021-11-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印发施行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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