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1-00004576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生效日期: | 2021-11-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为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与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参与国家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三)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一向审查机关报批报备;
(四)指导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指标体系;
(五)审定拟公布或提供的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推动行业数据共建共享。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相关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经审定后公布和使用;
(三)对本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二)接受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经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依法检查、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本单位统计调查报表及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核算方法,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调查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评定工业和信息化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工作表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及人员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达标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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