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1-00004574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生效日期: | 2021-11-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统计调查实施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可采取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报送或直接报送。
逐级报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统计调查项目制定部门。
直接报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向统计调查项目制定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各环节统计工作人员责任,形成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制定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管理办法,对统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通过技术校核、自查、抽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方式、开拓渠道,提高采集和处理统计信息水平,减轻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应加强统计数据整合共享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网络系统和平台,形成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特色的统计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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