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00004152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1-12-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财务公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财政
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法规,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各类财政资金政府投资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师市财政局下属的师市财政综合服务中心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依法评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恪守程序、廉洁从审、阳光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逐步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结)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概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师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师市财政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及“评审报告”报财政局批复,方能作为确定项目预算投资和项目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项目投资尾款清算,以及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所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师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章 评审内容、方式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审核;
(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四)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政府工程采购情况审核,材料、设备定价的合理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其他需要评审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预)概算、竣工结(决)算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一条 师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管理和指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负责协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师市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六)按照规定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师市财政综合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师市财政局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三)及时向师市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完成师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下同)配合师市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师市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师市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师市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在收到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未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意见(结论),及时整改自身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师市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及时向师市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师市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和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师市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师市财政部门批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事项、数据及分析资料;
(八)接受师市财政部门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九)对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预算:项目经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并获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纸编制了施工图预算,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且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且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送审资料以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受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资料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师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并附送审资料及清单。
(二)师市财政部门自收到评审申请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定资金安排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受理评审及委托评审的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三)师市审计局或其他部门已评审的项目,师市财政部门不再受理评审。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结合师市项目实际情况,师市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选择确定评审项目;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代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按国家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后签字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师市财政部门。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代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的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代建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向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代建单位等相关单位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时限:
(一)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送审造价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预算为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10个工作日;
2.送审造价4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预算为10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15个工作日;
3.送审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预算为1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25个工作日。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后签字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师市财政部门。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师市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并报师市财政部门确定是否复核,确需复核的报送师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机构复核。
(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师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决)算评审工作中,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严禁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逃避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师市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还需主动回避同一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投标、决算审计业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或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师市财政部门重新组织评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师市财政部门定期向师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各预算单位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预、结算送审偏差率、退审情况等进行公示,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
送审偏差率=(建设单位送审金额-评审审定金额)/建设单位送审金额*10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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