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11000000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 |
第七师胡杨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七师胡杨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三、承办机构
第七师胡杨河市应急管理局
四、审批机构
第七师胡杨河市应急管理局
五、办理条件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六、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992-6687679
办公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井冈山西路1号
办公时间:10:00-14:00 16:00-20:00(夏季)
10:00-14:00 15:30-19:30(冬季)
十、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992-668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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