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625000000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6-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 |
第七师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推动我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执法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编制本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委托行政执法机构
第七师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和第七师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四、行政执法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健康行业法律法规,负责法定及上级委托下放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业务办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五、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业法律法规等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卫生计生违法违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权。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辖区内卫生计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辖区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六、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七、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程序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听证程序案件。详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流程图
(二)行政强制程序
详见卫生健康行政强制流程图
(三)行政检查程序
详见卫生健康行政检查流程图
八、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强制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检查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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