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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3270000003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3-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

第七师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类

(一)事项名称:卫生行政处罚

(二)受理实施机构: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审批机构: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五)办理流程:详见第七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七)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20:00

(八)办公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嵩山西路1201号

(九)联系电话:0992-3206739

(十)救济渠道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4.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执法事项:行政检查类

(一)事项名称:卫生行政检查

(二)受理实施机构:第七师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审批机构: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部门职权开展检查工作。

(五)办理流程:详见第七师卫生健康委行政检查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确定。

(七)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20:00

(八)办公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嵩山西路1201号

(九)联系电话:0992-3206739

(十)救济渠道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执法事项:行政强制类

(一)事项名称:卫生行政强制

(二)受理实施机构:第七师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审批机构:第七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五)办理流程:见第七师卫生健康委行政强制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七)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20:00

(八)办公地址:胡杨河市嵩山西路1201号

(九)联系电话:0992-3206739

(十)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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