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3270000002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3-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 |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
第七师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
一、行政执法权限
(一)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六)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八)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十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十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十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四)《消毒管理办法》
(十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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