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2240000006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业决定书
七师环责停字﹝2025﹞1号
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DY8950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一二三团双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岭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1月20日、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停产整治期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责令停产整治期间存在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6月12日由我局对你单位下发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七师环责停〔2024〕1号(证明2024年6月12日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2.2024年6月2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制的现场视频(证明你单位停产整治期间(2024年6月26日)正在生产);
3.2024年10月15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停产整治期间(2024年10月15日)擅自恢复生产);
4.2024年10月15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制的现场视频(证明你单位停产整治期间(2024年10月15日)正在生产);
5.2024年11月20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停产整治期间2024年11月20日正在生产);
6.2025年1月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停产整治期间2025年1月7日正在生产);
7.2025年1月13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8.2025年1月13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王明红)(证明你单位停产整治期间2025年1月11日和1月13日生产情况);
9.2025年1月13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制的现场视频(证明你单位2025年1月13日现场生产情况及采样情况);
10.2025年1月13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的生产车间白班叉车产量明细表(证明你单位2025年1月11日生产情况);
11.2025年1月13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的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11月)产品出库明细表(证明你单位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产品出库情况);
12.2025年1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王明红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3.2025年1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王明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4.2025年1月16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师市环监〔2025〕0102号)(证明你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
15.2025年1月16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检测任务通知单、固定污染源烟(粉)尘监测原始记录单(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
16.2025年1月1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陈国岭)(证明你单位王明红对2025年1月13日生产情况知晓);
17.2025年1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18.2025年1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19.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停产整治决定书》(七师环责停〔2024〕1号),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停产整治决定书后,需立即停产整治,并在15个工作日将整改报告报我局备案,你单位未在期限内递交整改报告,并存在停产整治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停业期间,对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情况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备案,违法行为改正完成后,经复查达到生产条件,方可正常生产。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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