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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220000006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3-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关于对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

师环20252

 

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PX7FX0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

法定代表人刘传谨    

我局于2024829日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环罚字〔20244号),对你单位做出罚款121700元(壹拾贰万壹仟柒佰元整)决定,要求你单位于2024914日前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我局于202537日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加处罚款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加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自2024915日至20241018日(共计34天)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121700元(壹拾贰万壹仟柒佰元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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