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130000005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3-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
七师环加罚字〔2025〕1号
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DY8950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一二三团双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岭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送达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环罚字〔2024〕3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83500元(叁拾捌万叁仟佰元整)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7月30日前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下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加处罚款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加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9月2日(共计34天)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单位加处罚款383500元(叁拾捌万叁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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