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40000005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5﹞3号
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PX7FX0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瑾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自行检测报告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手工监测因子和频次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自行检测报告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手工监测因子和频次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2025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任丕坤)》(通过询问方式证明你单位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自行检测报告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手工监测因子和频次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3.2025年1月10由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3月份、第一、二季度自行检测报告,2024年6月份、7月份、9月份自行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2024年3月份、第一、二季度自行检测情况,2024年6月份、7月份、9月份自行检测情况);
4.2025年1月10由你单位出具的任丕坤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5.2025年1月10由你单位提供的的法定代表人刘传瑾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5年1月10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任丕坤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托人任丕坤身份信息);
7.2025年1月10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和自行监测内容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和企业自行监测的要求);
8.2025年1月10由你单位提供的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开展自行检测的内容);
9.2025年1月10由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导热油锅炉停用声明(证明你单位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热导油锅炉停用不用对导热油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10.2025年1月10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1月至12月的焚烧炉排口监测点监测的流量和废气因子的浓度和排放量均含有数值的基础信息表(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至12月的生产情况);
11.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应当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处理。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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