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4000000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环境违法行为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5﹞2号
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PX7FX0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瑾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第一、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4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共6次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均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情况);
2.2025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任丕坤)》。(通过询问方式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情况和生产情况);
3.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4.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传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5.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任丕坤为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
6.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总经理任丕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个人有关信息);
7.2025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打印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焚烧炉排口监测点的日数据。(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4月、5月、6月、7月、9月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8.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第一、三、四季度的自行检测报告。(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时间段处于生产状态并开展自行检测和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9.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章节的复印件。(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执行(守法)报告上报频次要求为季报和年报以及填报内容要求,焚烧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
10.2025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端打印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2023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4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
11.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规定处理。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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