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00000005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5﹞4号
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PX7FX0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瑾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期/年产3000 吨对甲基苯甲酸项目正在生产。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系统中的废气收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未能保证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效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2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期/年产3000 吨对甲基苯甲酸项目正在生产,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系统中的废气收集引风机未开启);
2.2025年1月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任丕坤)》(通过询问方式证明你单位一期/年产3000 吨对甲基苯甲酸项目正在生产,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系统中的废气收集引风机未开启);
3.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4.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传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5.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托人(任丕坤)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你单位受托人任丕坤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具有接受询问并签字的权利);
6.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甲基苯甲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挥发性有机废气须收集后通过管道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
7.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甲基苯甲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年产3万吨甲基苯甲酸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及措施经属地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你单位应按照“环评”要求执行);
8.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甲基苯甲酸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挥发性有机废气应收集后通过管道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
9.2024年12月2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时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系统中的废气收集引风机未开启);
10.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期间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数据(证明你单位2024年12月27日生产设施在运行);
11.2025年1月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处理。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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