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060000005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 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5﹞1号
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30MA78T6KJ41
地址:胡杨河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031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12月20日、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57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柴油车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气污染物,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17日、12月2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2.2024年12月17日、12月2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成)》(通过询问方式证明你单位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3.2024年12月2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收取的费用金额);
4.2024年12月2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成)》(证明你单位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收取的费用金额);
5.2024年12月17日、2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6.2024年12月20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柴油车辆使用自由加速法测试排气污染物车辆明细表》(证明你单位对51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柴油车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放尾气,及检测日期和车牌号);
7.2024年12月23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柴油车辆使用自由加速法测试排气污染物车辆收款明细表》(证明你单位对51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柴油车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放尾气并出具合格报告的收费金额);
8.2024年12月20日、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收费凭据》(证明你单位对57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柴油车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放尾气并出具合格报告的收取的费用);
9.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由你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0.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证明你单位具有相关资质);
11.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王成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2.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3.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王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托人王成身份信息);
14.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处理。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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