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110000004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3-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 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5﹞5号
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PX7FX0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瑾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第一、三季度及年度;2024年第一、二、三季度共6次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情况);
2.2025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任丕坤)》。(通过询问方式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情况和生产情况);
3.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4.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传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5.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任丕坤为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
6.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总经理任丕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个人有关信息);
7.2025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打印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焚烧炉排口监测点的日数据。(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4月、5月、6月、7月、9月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8.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第一、三、四季度的自行检测报告。(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时间点处于生产状态并开展自行检测和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9.2025年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章节的复印件。(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执行(守法)报告上报频次要求为季报和年报以及填报内容要求,焚烧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
10.2025年1月1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端打印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2023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4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
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17)》(证明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业分类代码类别为化工行业);
12.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裁定数额人民币13400元。因你单位提交的6次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均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400元(捌万零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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