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110000004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3-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5﹞4号
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30MA78T6KJ41
地址:胡杨河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031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12月20日、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柴油车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优先采用加载减速法,在未说明原因的前提下,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气污染物,并出具了合格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17日、12月2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2.2024年12月17日、12月20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成)》(通过询问方式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3.2024年12月2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收取的费用金额);
4.2024年12月2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成)》(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收取的费用金额);
5.2024年12月17日、20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部分复印件(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6.2024年12月20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柴油车辆使用自由加速法测试排气污染物车辆明细表》(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51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柴油车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放尾气,及检测日期和车牌号);
7.2024年12月23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柴油车辆使用自由加速法测试排气污染物车辆收款明细表》(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51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柴油车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放尾气并出具合格报告的收费金额);
8.2024年12月20日、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收费凭据》(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57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柴油车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放尾气并出具合格报告的收取的费用);
9.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由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0.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具有相关资质);
11.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王成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2.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3.2024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王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杨河市泽丰宏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受托人王成身份信息);
14.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5年1月20日向我局提出五条陈述申辩意见:
1.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在第七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57辆尾气检验方法使用错误后,该单位立即对问题彻查,发现在前期车辆信息登记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1辆车信息登记错误,原本为四驱车可以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其中有54辆车由于车本身技术状况的问题,无法关闭防侧滑、车速达不到工况要求等原因,导致改变车辆检测规定优先使用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2.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的规定,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
3.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该单位对涉及车辆立即展开召回重检,现已召回15辆车重检且使用正确检测方法(加载减速法),结论均为合格。其次对57辆问题车通过查看检测录像、调取检测数据、联系车主等方式,现已排除确实不能使用车辆检测规定优先使用的检测方法(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为55辆,剩余2辆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4.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倒闭风险。该单位为新建检测站,固定客户少,周边知名度低。2024年1—12月,胡杨河辖区共检测机动车尾气23307车次,合同通过16744辆,跟同期车辆检测站相比检测车辆总数2024年只占辖区总量的21.03%,企业一直属于严重亏损状态,公司账户已无可用资金。
5.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资金紧张状况下,由员工凑钱对检测场所进行保温改造,购置新款OBD检测仪、燃气车辆稳态工况法检测的机动车尾气分析仪等用于车辆检测。
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五条陈述申辩意见经核实后第1、2、4、5条酌情采纳,第3条予以采纳。经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最终调查认定你单位召回的15辆柴油车重检且使用正确检测方法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按现有调查收集的证据里,无法判断的有40辆柴油车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经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所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你单位也无法判断这40辆柴油车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经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现有的证据,能调查认定的有2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柴油车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对柴油车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处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车辆、机械数量:不足2辆(含本数);”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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