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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110000004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3-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311日我局对“关于第七师锦龙电力新增2×66万千瓦煤电机组(第一台机组)配套64.3万千瓦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311日-20253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2-6687676

    真:0992-6687676

通讯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车排子147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6室

    编:834034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师市环审〔2025〕11号 关于第七师锦龙电力新增2×66万千瓦煤电机组(第一台机组)配套64.3万千瓦光伏项目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师市环审〔202511

20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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