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00000002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4﹞16号
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28867134D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共青镇农牧新村6号楼351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忠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5日对你单位125团供热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25团供热站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探头2024年10月16日堵塞、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直至10月24日运维人员才对采样探头进行修复,期间你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在线监测设备损坏和修复情况,也未开展手工检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25团供热站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记录载明的采样探头损坏和维修情况);
2.2024年11月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喜庆、喻伟)》(证明你单位125团供热站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探头损坏及后续处理情况);
3.2024年11月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125团供热站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探头损坏相关情况);
4.2024年11月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孙炎)》(证明你单位125团供热站在线监测设备损坏后处理和未报备相关情况);
5.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CEMS维修记录表(证明你单位125团供热站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探头10月16日损坏,10月24日进行修复);
6.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胡杨河供热有限公司125团供热站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比对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单位125团供热站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
7.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125团供热站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125团供热站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监测设施为“自动”);
8.由我局发布的《2024年第七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125团供热站为大气环境重点监管排污单位);
9.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0.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忠、环保专员孙炎、现场负责人张喜庆、运维工程师喻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环保专员、125团供热站现场负责人及运维人员的个人有关信息);
11.2024年11月4日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125团供热站现场负责人张喜庆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2.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环保专员孙炎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3.2024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维护合同(证明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由奎屯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新疆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维);
14.2024年11月4日由新疆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运维人员喻伟的上岗证(证明由新疆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具备烟气在线设施运维资质);
15.2024年11月4日由新疆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新疆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喻伟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6.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出4条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免除处罚:
1.你单位125团供热站于2024年10月15日开启锅炉供暖,并向第七师污染源监控中心递交2024年10月15日-10月20日的开机调试报告,在此期间进行设备调试并在在线监测平台标记。2024年10月16日调试期间发现在线监测设备采样设备发生故障后,新疆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处理,你单位也与新疆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积极研讨如何处理快速故障问题。由于购买新设备,购买程序复杂及厂家发货时间过长,因此由维保单位新疆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修复快速处理故障。
2.125团供暖锅炉开启前,你单位已递交开机调试报告,在此期间,布袋除尘器、脱硫脱硝设备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都在排放执行标准内,由于此故障处理及时,并未产生破坏生态及对社会产生严重后果等影响。
3.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你单位也在积极处理设备故障,并加强你单位125团供热站及新疆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及维运工作,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主观上也是本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的原则,并不是偷排、漏排等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行为。
4.你单位是锦龙电力集团下属子公司,企业人数29人,属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扩大就业、稳定增长、促进创新、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大局。你单位125团供热站负责125团5500户居民的冬季用暖需要,在居民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另外,根据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环保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促进国家环保发展,你单位也在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做到严格达标排放。
经我局审核,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做如下回应:
1.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在线故障期间应采取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10月16日至10月24日期间自动监测设备实际状态为故障,未采取手工监测。
2.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治污设施开启不等同于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未提供达标排放的证据,在线设备也处于故障状态,无法反映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浓度。
3.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3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10月16日已发现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探头管线断裂,直至10月24日才修复,你单位明知采样管断裂会造成在线设备数据检测失真(偏低),不及时进行修复,应当认定为主观故意。
4.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4予以采纳,理由如下:经核查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
综上,你单位违法行为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免于处罚规定的情形,不得免于行政处罚。
鉴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损坏的采样探头已修复,违法行为已被你单位主动消除,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执法发〔2022〕100号)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要求,通过“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采用以下裁量因子“运行状态:故障未按时报备/比对偏差小于或等于50%大于20%”裁定数额,综合你单位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等因素,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在原裁量金额76700元的基础上下浮百分之三十,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3690元(大写:伍万叁仟陆佰玖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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