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70000002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奎屯天康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2025〕1 号
新疆奎屯天康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702339974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人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明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1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2月1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程志强)》(通过询问方式证明你单位2023年度废气、废水实际排放情况);
3.2024年12月1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资料)证据(证明你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23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中年度合计污染物排放量为0);
4.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5.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俊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6.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环保专工)程志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7.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俊明授权程志强为你单位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
8.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企业废气、废水排放总许可量、上报频次和上报主要内容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9.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度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月统计表和年统计表(证明你单位2023年度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10.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在线设备验收比对项目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在线设备2019年11月完成验收);
11.2024年12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天然气使用量(证明你单位2023年度天然气使用量);
12.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2024年12月19日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上报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新环规〔2024〕4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已及时改正,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我局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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