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00000001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5﹞1号
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8C3KF07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巨红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12月2日、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提交的2022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4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共8次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均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情况);
2.2024年12月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林梦园)》(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情况);
3.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4.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巨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5.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授权林梦园为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
6.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环保专工林梦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个人有关信息);
7.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2022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4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
8.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部分的精馏车间工艺操作记录。(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此时间段处于生产状态);
9.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部分的精馏车间工艺操作记录。(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此时间段处于生产状态);
10.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的天然气用气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此时间段使用天然气锅炉);
11.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11月至2024年11月的生产用水明细表(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此时间段生产用水情况并处于生产状态);
12.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4年的产量表(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此时间段处于生产状态和产量);
13.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4月的无组织废气检测报告(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该时间段生产状态并开展自行监测和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4.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自行检测报告。(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该时间段处于生产状态并开展自行监测和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5.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3月、4月、5月、7月自行检测报告。(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该时间段处于生产状态并开展自行监测和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6.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章节的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执行(守法)报告上报频次要求为季报和年报以及填报内容要求,燃气锅炉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
17.2024年12月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端你单位提交的2022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4年第一、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
18.2024年12月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调取你单位2023年至2024年污水排放口日数据报表(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此时间段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19.2024年12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系统通过验收);
20.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核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不予处罚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裁定数额人民币9700元。因你单位提交的8次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均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7600元(柒万柒仟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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