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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00000001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1-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关于对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七师罚字﹝20252

 

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8C3KF07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巨红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土坑排放水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2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2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当天现场情况以及现场采样情况);

3.2024年11月2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林梦园)》(通过询问方式证明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当天现场情况以及现场采样情况);

4.2024年11月21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栋)》(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当天现场采样情况以及该公司在厂区内东南侧土坑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5.2024年11月2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基本情况以及对厂区内东南侧土坑液体、皂脚储存车间贮存的生产废水采样情况);

6.2024年11月2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当天现场采样情况);

7.2024年11月2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顾经东)》(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二期生产废水产生情况);

8.2024年11月2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倪开青)》(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生产情况以及生产废水产生情况);

9.2024年11月2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栋)》(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厂区内东南侧土坑内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10.2024年11月2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兴泰)》(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厂区内东南侧土坑内排放水污染物情况以及李文青安排工作人员在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东南侧土坑排放水污染物);

11.2024年11月2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栋)》(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厂区内东南侧土坑和净化车间和南侧围墙之间的空地上排放水污染物情况以及张栋安排工作人员在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净化车间和南侧围墙之间的空地上排放水污染物情况);

12.2024年11月25日、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基本情况以及对该公司土壤、地下水采样情况);

13.2024年11月2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当天现场情况以及现场采样情况);

14.2024年11月2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当天现场采样情况);

15.2024年11月2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基本情况);

16.2024年11月2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栋)》(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净化车间情况);

17.2024年11月29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倪开青)》(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询问方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净化车间情况);

18.2024年12月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栋)》(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送达监测报告(WZ·24-11-S-003)并告知监测结果);

19.2024年12月6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栋)》(通过询问方式获取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时的情况);

20.2024年11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厂区内东南侧土坑排放水污染物情况以及李文青安排工作人员在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东南侧土坑排放水污染物);

21.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22.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巨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23.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栋,环保专工林梦圆,赵石磊、田大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询问调查时个人有关信息);

24.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生产负责人倪开青、二期生产负责人顾经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询问调查时个人有关信息);

25.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环保专工林梦圆,副总经理张栋,赵石磊、田大伟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26.2024年11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生产负责人倪开青、二期生产负责人顾经东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27.2024年11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王兴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询问调查时个人有关信息);

28.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粗脂肪酸1万吨精脂肪酸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兵环审〔2019〕22号)(证明环评批复中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处理水污染应落实的措施);

29.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粗脂肪酸1万吨精脂肪酸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书中的水污染物防治应落实的措施);

30.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粗脂肪酸1万吨精脂肪酸生产线项目(一期)(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相关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应落实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中的水污染物防治措施);

31.2024年11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水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排放去向);

32.2024年11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4年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用水明细、皂脚拉运明细、产量表、天然气用气量(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4年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用量);

33.2024年12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五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WZ·24-11-S-003)(证明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东南侧土坑水污染物、皂脚储存车间贮存的生产废水的监测结果);

34.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1216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处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383500元(叁拾捌万叁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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