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107000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1-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胡杨河万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4﹞30号
胡杨河万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30MA78UNR567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130团太行山东路1011号8号农机展厅
法定代表人:姜爽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度对部分汽油车辆和柴油车辆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2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2辆汽油车和3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
2.2024年10月12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2辆汽油车和3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
3.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单位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对52辆汽油车和37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
4.2024年10月12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万鑫机动车检测公司2024年汽油车辆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排放污染物车辆明细表》(证明你单位对52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汽油车采用了双怠速法检测排放尾气,及检测日期和车牌号);
5.2024年10月12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万鑫机动车检测公司2024年柴油车辆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放污染物车辆明细表》(证明你单位对37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或后驱的柴油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排放尾气,及检测日期和车牌号);
6.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7.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310502BT01)(证明胡杨河万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关资质);
8.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王少奇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9.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0.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王少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王少奇身份信息);
11.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处理。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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